(2015)曲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胜行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行,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初字第6号原告刘胜行,男,汉族。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风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行不服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洪标审判员 高国锋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席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