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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普忠与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程普忠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普忠。委托代理人赵玉芬。上诉人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普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莱西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勇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