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倴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焕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字第510号申请人:刘焕来,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刘焕来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11319元,并交纳执行费用69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标的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用已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