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6
案件名称
李丹与王涛、金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王涛,金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丹,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戴永胜,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金丽华,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