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道贵与冯茂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贵,冯茂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马道贵。委托代理人:鲍裕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立新,湖北省天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茂咏。原告马道贵诉被告冯茂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道贵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道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道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虞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