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许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许某,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某某村某组。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谢西录代审 判员  许 燕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