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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都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91号原告: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志都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