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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长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长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9号罪犯罗长捡,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长捡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长捡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确罗长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长捡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长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