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德忠,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忠,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六月初八在同兴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六月十八举行婚礼仪式,后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9月7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1998年10月15日生长子邱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3年被告有了婚外情,不给孩子生活费,要钱就发生争执,孩子一直跟随外婆生活,但从经济能力上孩子本人更希望能由被告抚养。2014年7月15日双方曾私下达成过离婚协议,原、被告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婚外情,只是在网上和人聊聊天而已,之前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今年春节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并未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六月初八在同兴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六月十八举行婚礼仪式,后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9月7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1998年10月15日生长子邱某甲。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被告网上聊天记录、假离婚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房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活中虽然产生了矛盾,但双方婚史较长,理应更加珍惜夫妻情感,原、被告并不符合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当放下成见,多为家庭孩子考虑,互谅互让,才能把感情经营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