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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怀德与贺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德,贺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杨怀德。被告贺宏。原告杨怀德与被告贺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怀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怀德撤回对被告贺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怀德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