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3238714,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双桥乡双桥村李暗楼西组028号。被告朱某某,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9203441,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903096348,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