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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299号原告:康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乐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