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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黄金龙,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3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李燕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龙,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晶晶,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民营企业城内)。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美钦,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龙、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金龙、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5458.28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了(2014)三中民初字第01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黄金龙、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限额人民币5458.285万元;若银行帐户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根据原告北京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经向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本院对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共计9处办理了有关查封冻结手续。2015年4月1日,案外人莆田市东南香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认为在本院查封的上述9处宗地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7)第C2007308、莆国用(2007)第C2007130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而系莆田市东南香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并称其与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均系独立企业法人,并无关联关系,要求本院对其持有的上述2处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冻结手续。莆田市东南香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证号为莆国用(2007)第C2007308、莆国用(2007)第C200713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经审查,莆国用(2007)第C2007308、莆国用(2007)第C200713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下所涉的座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莆田市东南香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故莆田市东南香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的查封异议成立,其要求解除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的查封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2007)第C2007308、莆国用(2007)第C2007130项下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荆代理审判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付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