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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麦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邵桂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麦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邵桂泉,余满玉,邵华,邵云,李卓强,陈新燕,黄厚彬,钟惠兰,徐金国,高翔,张芹,严润婷,冯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麦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满玉。被执行人邵桂泉,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031。被执行人余满玉,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邵华,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058。被执行人邵云,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038。被执行人李卓强,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17。被执行人陈新燕,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24。被执行人黄厚彬,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6919。被执行人钟惠兰,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5065。被执行人徐金国,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5417。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417。被执行人张芹,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69。被执行人严润婷,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748。被执行人冯惠婷,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80X。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麦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邵桂泉、余满玉、邵华、邵云、李卓强、陈新燕、黄厚彬、钟惠兰、徐金国、高翔、张芹、严润婷、冯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麦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邵桂泉、余满玉、邵华、邵云、李卓强、陈新燕、黄厚彬、钟惠兰、徐金国、高翔、张芹、严润婷、冯惠婷在本院处理本案抵押物所得价款抵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5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794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芹、余满玉有存款、股份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芹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账户(账号:22×××51号)上的存款2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余满玉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05号)上的存款5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余满玉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70000股。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冻结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