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当真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当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27号罪犯当真,男,生于1990年6月1日,四川省阿坝县人,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金牛刑初字第1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当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当真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当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当真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当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当真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