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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东平与任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平,任自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马东平,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自才,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先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平与被告任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自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东平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马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