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婧蕾诉王宁夏抚养费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婧蕾,王宁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婧蕾,女,汉族,2003年10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风红,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宁夏,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利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宁夏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