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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宗智与张掖市大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大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伯寿,该公司武威分公司销售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宗智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大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宗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李宗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龙审 判 员  周小鹰代理审判员  张鑫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