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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倪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