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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缔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缔仁,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严晓青。委托代理人张贻斌,男。被告刘缔仁,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王坤,男。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刘缔仁、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