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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雪丽与张玉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丽,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1号原告:周雪丽,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玉峰,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账户62×××72)。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