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雪丽与张玉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丽,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1号原告:周雪丽,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玉峰,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砀民一初字第004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账户62×××72)。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