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革,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李中革,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1033。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XX芳,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革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革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李中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茵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