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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邓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谢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