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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暴鑫诉孙麦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鑫,孙麦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暴鑫,男。被告孙麦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暴鑫诉被告孙麦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好,原告暴鑫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麦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暴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麦社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暴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鑫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