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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门肯吉日格拉诉被告白金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肯吉日格拉,白金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门肯吉日格拉,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白金喜(别名布仁巴特尔),男,1965年0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门肯吉日格拉诉被告白金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志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门肯吉日格拉与被告白金喜因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门肯吉日格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门肯吉日格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肯吉日格拉撤回对被告白金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单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吉仁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