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吴 森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