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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峰与商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商广华,赵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赵峰。被执行人商广华。第三人赵天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峰于2015年3月7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赵天海,并通知了债务人商广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第2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赵天海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赵峰的权利义务由赵天海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