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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庆冬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庆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805号罪犯赵庆冬,黑龙江省北安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秦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赵庆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冬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