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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某1与尹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1,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41号原告尹某1,女,汉族,1986年6月11日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2,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住内黄县。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的原告尹某1诉被告尹某2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欢庆独任审理,因本院按原告尹某1提供的被告尹某2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在审理期限无法结案,已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