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吴某某,女,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圣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