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王道兵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道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1862789-X。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兵,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