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汉武与边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武,边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赵汉武。被告边占军。原告赵汉武诉被告边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我给被告承揽的工程干活,被告欠我2275元工资,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给我出具欠条,因被告一直未给付我上述工资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款2275元。本院认为,原告赵汉武诉被告边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均未找到被告,且原告也再未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汉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