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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号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A四层。法定代表人李孝国。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人为佛山市三水雅居宝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票据号码为1030443029935855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