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之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89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儿何海燕,1993年6月9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婚后一直以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长期发生争吵,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住所地住房1栋、长滩镇住房1套(面积115平方米,小产权房,无产权证,两年分期付款,现已付款100000元)归儿子何某乙所有。被告何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8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儿何海燕,1993年生育一子何某乙,现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原、被告自1988年结婚以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骂原告,一但被告发起脾气来要几个人才拉得住他,导致原告若是子女没有在家,就是有家也不敢回去。被告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对家庭漠不关心,其在外打工挣的钱也从不寄回家,家里家外的一切事务均是由原告一个人在导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出前述诉称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认为“被告长期不尽义务……家里家外的一切事务均是由原告一个人在导持”不属实,认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婚后长期打骂自己。开庭时经动员原告和好,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原告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只举示了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对主张的其它事实无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现有举证只能认定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身份,对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无据证实,原告目前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如期上诉、上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仍不预交上诉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