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连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连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19号罪犯孙连亭,男,47岁(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崇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连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七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连亭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9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5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对罪犯孙连亭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孙连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孙连亭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孙连亭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连亭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孙连亭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连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连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十七天及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