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樊婧与被告赵智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婧,赵智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樊婧,女,汉族,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赵智山,男,汉族,现住鄯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婧与被告赵智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