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鄯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樊婧与被告赵智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婧,赵智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樊婧,女,汉族,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赵智山,男,汉族,现住鄯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婧与被告赵智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