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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继忠诉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177号原告郑继忠,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梁春红,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忠诉被告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继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