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东西部经济研究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新疆东西部经济研究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米东北路。法定代表人:叶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东西部经济研究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唐立久,该研究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西部经济研究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杰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7.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24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江金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继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