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欣冉与宗亚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冉,宗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2号申请人李欣冉,女,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根永,农民,被申请人宗亚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6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宗亚飞驾驶的“苏A580**”号“亚星”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宗亚飞驾驶的“苏A580**”号“亚星”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