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其南、吴凤秀与王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南,吴凤秀,王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797号申请人王其南。申请人吴凤秀。被执行人王一明。王其南、吴凤秀与王一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一明支付王其南、吴凤秀归并款310000元,该款分六期支付:第一期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剩余25万元自2014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至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万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一明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王一明名下无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王一明名下有无锡市新区新洲人家7号1601室房产,该房系王一明家庭唯一住房,王其南、吴凤秀亦表示无需处理该房,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约定分期付款。本院前往王一明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王一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5万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秦飞执行员 孙东飞执行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淼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