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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某某,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田某某,女,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已自行和好,现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恺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