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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7号抗诉机关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3年10月28日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军、熊家元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章晶晶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袁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