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强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军,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孙强,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该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李龙,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军、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任 静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