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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顾敏萌、顾克贵等与戴秀芳、杭州余杭鼎立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戴秀芳,杭州余杭鼎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顾敏萌。原告:顾克贵。原告:顾克清。原告:顾克成。原告:顾青红。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苏。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优莉。被告:戴秀芳。被告:杭州余杭鼎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洪坤。委托代理人:姚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诉被告戴秀芳、杭州余杭鼎立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秀芳、杭州余杭鼎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3618元,由原告顾敏萌、顾克贵、顾克清、顾克成、顾青红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