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肖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