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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肖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