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梅诉被告韦明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韦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65-1号原告夏某,女。被告韦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韦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北营支行开户的卡号为XXX中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韦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北营支行开户的卡号为XXX中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 志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张清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小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