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巩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4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巩某,农民。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灞刑初字第004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甲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乙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巩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44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穆泓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