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姚才宝与朱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姚才宝,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朱用清,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姚才宝与被执行人朱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用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才宝执行款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朱用清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才宝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6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