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2月13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宝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津N×××××号夏利轿车,沿侯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河市新集镇杜庄村口西侧时,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李某(男,1949年5月5日出生,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人)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5分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的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被害人李某的诊断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王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即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并在现��等候。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勘查现场,并将王某传唤到案。另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且其亲属代其对被害人李某的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了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