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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先荣等诉魏明成、谭玉芳履行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荣,谭玉芳,魏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克琼,女,汉族。系张先荣之妻。被执行人谭玉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明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魏明成、谭玉芳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明成系文县碧口贸易公司退休职工,在文县碧口贸易公司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该退休工资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魏明成在文县碧口贸易公司退休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扣清执行标的共计104318元(其中应支付工程款101308元,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142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文奎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